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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东阳市恒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王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恒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324号原告:东阳市恒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马镇振兴东路95号。法定代表人:孙苗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应跃,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亭。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恒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恒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恒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恒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恒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