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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谭宇与被告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个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宇,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苏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666号原告谭宇,男,汉族,1990年11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张海亮,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胡宗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开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苏琦,男,汉族,1979年9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杜林,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宇与被告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苏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谭宇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宇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宇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苏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谭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沈俊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