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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戴超英与刘结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超英,刘结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679号原告戴超英,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王琼,福建方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结定,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戴超英诉被告刘结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惠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超英的委托代理人王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结定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超英诉称,2012年10月25日,被告刘结定因收购海产鲍鱼急需用资金,向原告借去现金人民币74000元,并于借款同日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绝还款。请求判令被告刘结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4000元及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结定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5日,被告刘结定因需用资金,向原告戴超英借款现金人民币74000元,并于借款同日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该借条载明“兹向戴超英借现金74000元,2012年10月25日,刘结定”。事后,被告刘结定未能履行偿还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戴超英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被告刘结定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刘结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对上述事实和证据异议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戴超英与被告刘结定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刘结定负有清偿的义务。原、被告之间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戴超英可随时催告被告刘结定还款,被告刘结定经催告后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戴超英请求判令被告刘结定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4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对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刘结定经催告后仍未能还款,依法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付催告后仍未能偿还的逾期利息,原告戴超英向本院起诉之日可视为被告逾期还款之日,因此,该诉讼请求应依法调整为从起诉之日(2015年1月2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刘结定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结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戴超英借款人民币74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25元,由被告刘结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时,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同等金额(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的金额),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许惠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旭东附相关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贷款,出借人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