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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刘洪汉与胡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汉,胡忠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762号原告:刘洪汉,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施义平,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忠毅,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汉与被告胡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洪汉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洪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刘洪汉负担。审判员  汤传长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