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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特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陈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陈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特字第0004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90850273-X。负责人郭保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彤,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楷,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陈希,女,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被申请人陈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撤回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负担。审判员  毛小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