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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芳与被执行人赵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芳,赵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赵芳,女,汉族。被执行人赵芬,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赵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芬存款21529.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江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