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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新乡市佳多邦涂料有限公司与新乡克瑞重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佳多邦涂料有限公司,新乡克瑞重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佳多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张三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培莉。组织机构代码证:××被执行人新乡克瑞重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人民路西段。法定代表人付进廷,任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对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新乡克瑞重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审判员  宋保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志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