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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朝杰与杨茂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杰,杨茂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253号原告王朝杰,男,生于1980年5月9日,汉族。被告杨茂华,男,生于1958年7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王朝杰诉杨茂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朝杰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朝杰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茂华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杰撤回对被告杨茂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8.00元,减半收取229.00元,由原告王朝杰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娓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彭志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