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慈溪齐国电器有限公司、冯嘉国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枣阳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慈溪齐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洪魏村。法定代表人冯嘉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慈溪齐国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湖北伟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枣阳市农村信用联社人民路分社、收款人为武穴市三联汽车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21日、到期日为2014年11月20日、票据号码为40200051/24803250、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齐国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齐国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沈黎明审判员杨金玉审判员彭金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薛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