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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少民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三元、赵俊英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孙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李三元,赵俊英,胡廷柱,胡某某,孙垒,德州金瑞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少民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共青团路68号。负责人杜亚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素芬,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三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俊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廷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法定代理人胡廷柱,即上列被上诉人胡廷柱,基本情况同上,系被上诉人胡某某之父。上列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艾新刚,德州德城金盾之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孙垒。原审被告德州金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抬头寺乡工业园东。法定代表人马志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三元、赵俊英、胡廷柱、胡某某及原审被告孙垒、德州金瑞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德开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德开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676元,退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审 判 长  刘林林审 判 员  张苏哲代理审判员  杨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万国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