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彩连与王槐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连,王槐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王彩连,女,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王槐跃,男,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连与被告王槐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彩连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彩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曰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