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一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一初字第151号原告彭某某,女,1985年7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农民。被告邓某某,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元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潘珍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