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耀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志民与被执行人杨栓龙、何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志民,杨栓龙,何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耀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付志民,男,汉族,铜川市人。被执行人杨栓龙,男,汉族,铜川市人。被执行人何爱琴,女,汉族,铜川市人。付志民与杨栓龙、何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铜中民二终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栓龙、何爱琴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付志民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2994.4元。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于2014年11月20日向杨栓龙、何爱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借款40000元、利息57574.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及公告费112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1564元,因杨栓龙、何爱琴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栓龙、何爱琴银行存款41141元、被执行人已领取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二终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所确定标的额中的41141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张彦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