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重庆备敦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海凤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备敦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海凤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313号原告重庆备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安民路132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1072-8。法定代表人何惠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林川,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海凤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政府办公楼内,组织结构代码68624554-6。法定代表人杨小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应妮,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备敦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备敦公司)与被告重庆海凤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凤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备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林川、被告海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应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备敦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从2010年6月起分别签订了多份船舶下墩合同,2014年3月2日原、被告对此之前的劳务费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下墩费200000元。事后,原、被告于2014年7月7日又签订了《船舶下墩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被告建造完工的星河77、宗辉809、川源98三艘船进行下墩作业,下墩费200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将三艘船的下墩工作完成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下墩费。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尚欠原告的劳务费400000元。被告海凤公司辩称,我公司2014年3月2日前欠原告下墩费200000元属实,2014年7月7日与原告签订的《船舶下墩承包合同》属实,原告也履行了该合同,但未结算。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从2010年6月起分别签订了多份船舶下墩合同,2014年3月2日原、被告对此之前的劳务费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下墩费2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重庆备敦劳务有限公司下墩费200000元”。事后,原、被告于2014年7月7日又签订了《船舶下墩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被告建造完工的星河77、宗辉809、川源98三艘船进行下墩作业,下墩费200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三艘船的下墩工作完成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下墩费20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2013年3月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2014年7月7日签订的《船舶下墩承包合同》、被告出纳杨金华、工人徐应国的证人证言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这些证据经本院开庭审查并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船舶下墩合同》,根据约定,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被告应给付原告合同约定的劳务报酬。原、被告从2010年6月起分别签订了多份船舶下墩合同,原告履行合同后,2014年3月2日原、被告对此之前的劳务费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下墩费2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尚欠200000元的劳务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2014年7月7日签订了《船舶下墩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被告建造完工的星河77���宗辉809、川源98三艘船进行下墩作业,下墩费200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将三艘船的下墩工作完成后,被告应支付合同约定的下墩费200000元。被告主张未与原告结算,但被告的出纳杨金华的证人证言证实,原告已履行合同,其公司未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故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该合同约定价款20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海凤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备敦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务费400000元。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重庆海凤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韩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升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