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友利与许义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利,许义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729号原告:李友利,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方鲁生,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义实,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许桂全,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湖滨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5395047-0。负责人:吴亚新,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丁琪,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友利与被告许义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以下称人保财险枞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汉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友利及其委托代理人方鲁生、被告许义实的委托代理人许桂全、被告人保财险枞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丁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友利诉称:2014年8月17日15时,许义实驾驶皖H×××××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枞阳县官埠桥镇XX村往官埠桥镇祖农村途中,会车时碰撞对向李友利骑行的皖H×××××号二轮摩托车,造成李友利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枞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许义实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友利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李友利受伤后,被送往枞阳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58天,花去医疗费38387.50(其中由许义实垫付38382.50元,李友利自付5元)。经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友利因道路交通事故致脾切除,属八级伤残,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属十级伤残。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90日。李友利支付鉴定费1300元。皖H×××××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人保财险枞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请求判令各赔偿义务人共同赔偿医疗费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4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9141.30元、误工费23623.20元、残疾赔偿金694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580元、车辆损失3850元,合计132351.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许义实辩称:一、对本起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但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李友利无证驾驶机动车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二、李友利住院治疗期间,许义实为其垫付了医疗费38382.50元,垫付陪护床租金790元,共计39172.5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三、对李友利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同意人保财险枞阳支公司答辩意见,鉴定费按事故责任分担。人保财险枞阳支公司辩称:一、对本起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皖H×××××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人保财险枞阳支公司仅投保了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李友利主张的误工费按建筑业工资标准计算,无证据证实,其误工费应按照农村居民年平均工资标准即每天66.58元计算,误工期认可120天。其主张的陪护床租金应属护理费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由法院认定。残疾赔偿金按照2013年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8098元计算,赔偿系数应为31%。精神抚慰金认可12000元。车辆损失认可1000元。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经审理查明:李友利诉称2014年8月17日15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属实。同年8月26日,枞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枞公交认字(2014)第001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义实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友利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李友利受伤后,被送往枞阳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腹腔内出血、创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住院58天,花去医疗费38387.50元(其中38382.50元由许义实垫付)。2015年2月26日,经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友利因道路交通事故致脾切除,属八级伤残,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属十级伤残。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90日。李友利支付鉴定费1300元。皖H×××××号小型普通客车为许义实所有,该车在人保财险枞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枞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枞阳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病人全程分类费用清单,陪护床租金收费清单,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机动车销售发票等。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许义实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友利受伤,李友利因本起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或不属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李友利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标准过高,该项费用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即每天20元计算;李友利主张的误工费标准按照建筑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仅提供证人鲁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明,该证明缺乏真实性、合法性,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其为农村居民,误工费应按照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标准即每天66.58元计算,李友利因本起交通事故构成两处伤残,其误工期计算至定残日前一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安徽省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916元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李友利构成八级、十级伤残各一处,残疾赔偿金的赔偿系数应按照31%计算;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本院结合其伤残等级,认定为12000元;李友利主张的摩托车损失3850元,其提供的购车发票表明,该摩托车购买价格为3850元,且该车系2009年7月20日购买,结合该车在本起事故中受损的事实,对该项损失可酌情认定为1000元。许义实为李友利垫付的医疗费及陪护床租金计39172.50元,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本院予以支持。许义实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因其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故对其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李友利的相关损失本院确认为:医疗费3838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60元(58天×20元/天)、营养费1800元(90天×20元/天)、护理费9931.30元(90天×101.57元/天+陪护床租金790元)、误工费12849.94元(193天×66.58元/天)、残疾赔偿金61479.20元(9916元/年×20年×31%)、精神抚慰金12000元、交通费580元、车辆损失1000元(酌情认定)、鉴定费1300元,合计140487.94元。其中,属交强险医疗费项下41347.50元(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项下96840.44元,财产损失1000元,鉴定费1300元。许义实所有的皖H×××××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人保财险枞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本起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应由人保财险枞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友利医疗费1万元,伤残赔偿金96840.44元,财产损失1000元,合计107840.44元。李友利医疗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31347.50元(41347.50元-10000元),因许义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本起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之间,故应由许义实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1943.25元。李友利自行承担30%责任,即承担9404.25元。李友利支付的鉴定费1300元,应由许义实承担70%即910元,李友利承担30%即39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赔偿原告李友利各项经济损失107840.4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许义实赔偿原告李友利经济损失22853.25元,该款与被告许义实为原告李友利垫付的39172.50元相抵扣,余款16319.25元,由原告李友利在获得本判决第一项赔偿款后返还被告许义实;三、驳回原告李友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7元,减半收取1473.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负担700元,许义实负担541元,李友利负担23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汉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一)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得赔偿的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