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士智与王汝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智,王汝河,王永军,孟令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520号原告李士智,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王汝河,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王永军,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孟令文,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智与被告王汝河、王永军、孟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士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智撤回对被告王汝河、王永军、孟令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李士智负担。审判员 李思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员李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