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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任晓振与刘青海、车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晓振,刘青海,车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204号原告任晓振,男,汉族,生于1989年4月21日,农民,住河南省陕县。被告刘青海,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19日,住河南省陕县。被告车丽,女,汉族,生于1987年2月22日,住河南省渑池县。系被告刘青海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晓振与被告刘青海、车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晓振于2015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是真实意志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晓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晓振负担。审判员  建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