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执行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友鹏与林传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刘友鹏,林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刘友鹏,女,1963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林传龙,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申请执行人刘友鹏与被执行人林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传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友鹏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货款本金4989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均无果,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闽清县人民法院(2014)梅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兆俊审 判 员 余宜湘代理审判员 任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卢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