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周献祥诉翁国华、周靓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献祥,翁国华,周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41号原告:周献祥,男。委托代理人:马明华,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国华,男。被告:周靓,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献祥诉被告翁国华、周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献祥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周献祥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自主处分,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献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13元,减半收取28606.5元,由原告周献祥负担。审判长 程 瑛审判员 杨东清审判员 陈前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殷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