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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惠芳与王逸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惠芳,王逸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保字第00194号提请人珠海仲裁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双竹街70号。申请人李惠芳。委托代理人许国成(特别授权代理),广东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丹珠(特别授权代理),广东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逸峰。提请人珠海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李惠芳与被申请人王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李惠芳请求保全的申请(标的人民币181274.30元),珠海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珠仲裁字(2015)第63号函:提请查封被申请人王逸峰名下(车牌号为:鄂A×××××)保时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申请人李惠芳的担保人韩文儁以其银行存款人民币181274.30元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惠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逸峰名下(车牌号为:鄂A×××××)保时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二、冻结申请人李惠芳的担保人韩文儁银行存款人民币181274.3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