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民一初字第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天津佳合豪商贸有限公司撤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佳合豪商贸有限公司,储姣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初字第0075号申请人天津佳合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xx,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储姣,女。申请人天津佳合豪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天津佳合豪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xx,被申请人储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天津佳合豪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滨保劳人仲裁字(2015)50003号仲裁裁决。理由: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五)项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被申请人储姣不同意申请人天津佳合豪商贸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能就其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仲裁委员会在本案仲裁过程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故申请人的申请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天津佳合豪商贸有限公司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滨保劳人仲裁字(2015)5000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天津佳合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艳军审判员  周金钟审判员  李 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武耀明速录员  赵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