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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亓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727号原告:亓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亓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娟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