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化法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永兴与被执行人周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兴,周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兴,男,汉族。被执行人周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永兴与被执行人周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周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货款34560元给申请执行人李永兴。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茂化法执字第3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昭光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潘洪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