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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大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大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1972号原告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屏路183号附8号(体育馆门市),组织机构代码70938624-6。法定代表人胡绍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旸,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印川,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沈大国,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大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兴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江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