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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振群与孙祥辰、郭孟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群,孙祥辰,郭孟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85号原告马振群。委托代理人翟桂荣。委托代理人左玉广,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祥辰。被告郭孟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负责人张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群与被告孙祥辰、郭孟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振群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郭孟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振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群撤回对郭孟香的起诉。审 判 长  李书江审 判 员  韩占水人民陪审员  谷贝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宝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