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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16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安丘市银天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安丘市中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丘市银天不锈钢有限公司,安丘市中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1675-2号申请执行人安丘市银天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大城埠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魏加亮,总经理。被执行人安丘市中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曹家楼村村东。法定代表人曹昌明,总经理。本院依法作出的(2013)安商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现查明被执行人安丘市中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安丘市中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白酒灌装流水线(型号CXJ6)一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步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