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裁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谢玉红与高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玉红,高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278号申请执行人谢玉红。法定代理人夏宏伟,申请人之夫。被执行人高然。申请执行人谢玉红与被执行人高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8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1278号。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经济困难,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2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付国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