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陕民一申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润年与西安技师学院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润年,西安技师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一申字第003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润年,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军生,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技师学院。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院长。委托代理人:王赓,男,汉族,该学院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华,女,汉族,该学院职工。再审申请人李润年因与西安技师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终字第01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润年再审申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提请高院对其1974年的工伤经过五次违规鉴定和处置至今仍无定论,做出法律和医学上的认定、裁定、和赔付,还其一个明白;对其1998年5月因申请工伤鉴定为“因病”非工伤残废五级,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鉴定做出科学解读,追索因这一鉴定违规处置下岗所造成的经济损害,按照实际损失赔付,或一次性赔偿40万元;对四十年的工伤赔付追索4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款;对因追索赔偿款三次脑梗成为脑梗死给付生活护理费,配置电动助残车;对因工伤而遭非人道待遇,大专无职评,42年工龄无有自己的私有住房,判令被申请人帮助补偿购买商品住房—套;对2013年因工伤认定缴纳的200元工伤鉴定费和250元的医疗拍片费予以报销;对本次诉讼一审律师代理费3000元由被申请方赔偿。西安技师学院答辩称:李润年的再审请求及事实,不符合再审条件,不应予以受理,且其再审请求超出再审事由范围,与一、二审诉讼请求严重不符,依法应正当驳回李润年的再审申请;原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润年退休后,一直享受着社会保险待遇。西安技师学院应李润年的请求,配合其申请了老工伤认定,并且获得批准,李润年可以享受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因此,西安技师学院无义务对其进行任何补偿或赔偿;李润年在再审申请书中,有关违规鉴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李润年一直依照集团公司制度享受内退待遇,其主张的内退损失、因迫索赔偿的所造成的损失及精神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润年的再审请求超出了原一、二审诉讼请求,不符合再审条件。综上,申请人李润年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润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伟代理审判员  滕欣燕代理审判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