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邹敏与舒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敏,舒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22-1号原告邹敏。委托代理人柯国富,襄阳市樊城区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群。委托代理人毕奎,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敏于2015年4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舒群所有的牌号为鄂F880**的东风标致307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舒群所有的牌号为鄂F880**的东风标致307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玉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方小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