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翁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960号原告翁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翁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翁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翁某负担。审判员 范海燕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