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4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郭小姝与陕西茂丰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李兆瑞、王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姝,陕西茂丰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李兆瑞,王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455-1号申请执行人郭小姝,女。被执行人陕西茂丰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兆瑞,男。被执行人王光花,女。郭小姝与陕西茂丰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李兆瑞、王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2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陕西茂丰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付给郭小姝借款230000元及利息13800元。二、对本判决第一项陕西茂丰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由李兆瑞、王光花承担民事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957元,由陕西茂丰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李兆瑞、王光花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本案执行费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茂丰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李兆瑞、王光花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军战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字第00455号陕西茂丰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李兆瑞、王光花:郭小姝申请执行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2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郭小姝借款230000元及利息138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4957元、本案执行费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联系人:王军战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