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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7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升才与沈阳金贸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升才,沈阳金贸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王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744-1号原告:李升才,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兰,系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畅颜,系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金贸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殿荣,系该单位经理。第三人:王颖,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李升才诉被告沈阳金贸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李升才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阳金贸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单位沈阳市蝶阀厂以其房产为原告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升才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沈阳金贸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依法查封担保单位沈阳市蝶阀厂名下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鸭绿江东街X号,建筑面积129平方米的车库一处;三、依法查封担保单位沈阳市蝶阀厂名下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鸭绿江东街X号,建筑面积496平方米的办公楼一处;四、依法查封担保单位沈阳市蝶阀厂名下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鸭绿江东街X号,建筑面积1999平方米的车间一处;五、依法查封担保单位沈阳市蝶阀厂名下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鸭绿江东街X号,建筑面积201平方米的厂房一处;六、依法查封担保单位沈阳市蝶阀厂名下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鸭绿江东街X号,建筑面积786平方米的厂房一处;七、依法查封担保单位沈阳市蝶阀厂名下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鸭绿江东街X号,建筑面积444平方米的厂房一处;八、依法查封担保单位沈阳市蝶阀厂名下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鸭绿江东街X号,建筑面积412平方米的仓库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 婷人民陪审员 王 鹤人民陪审员 刘玉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胡 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