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胡小进与陶晖、徐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进,陶晖,徐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16号原告:胡小进。被告:陶晖。被告:徐晓辉。原告胡小进为与被告陶晖、徐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陶晖下落不明,于2015年1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休庭后,原告胡小进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小进在本案宣判前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胡小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魏宏中人民陪审员 徐增连人民陪审员 王伯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王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