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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宏与朱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朱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王宏,男。委托代理人:王新明,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忠平,男。委托代理人:刘加平,山东弘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之伟,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与被告朱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宏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92元,减半收取17746元,由原告王宏负担。审 判 长 张 琳代理审判员 李 云代理审判员 王竹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小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