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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29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根,孙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993-2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生华,公司行长。被执行人吴根,个体户。被执行人孙霞,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吴根、孙霞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特字第26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金贵东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永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