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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字第3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蒙任庭与陆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任庭,陆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367-3号申请执行人:蒙任庭。被执行人:陆克。本院在执行蒙任庭申请执行陆克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陆克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陆克所有的桂A-×××××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