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3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蒙任庭与陆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任庭,陆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367-3号申请执行人:蒙任庭。被执行人:陆克。本院在执行蒙任庭申请执行陆克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陆克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陆克所有的桂A-×××××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