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北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吕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吕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北初字第64号原告:秦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谢鹏辉,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吕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另外150元退回原告秦某某。审判员 贾颖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