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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北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吕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吕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北初字第64号原告:秦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谢鹏辉,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吕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另外150元退回原告秦某某。审判员  贾颖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