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刁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刁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442号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长江商贸城皖东国际车城7幢219号。法定代表人:陈发元被告:刁勇。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刁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颜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院认为,该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颜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