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徐新勇与王春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勇,王春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430号原告徐新勇。被告王春付。委托代理人徐井友。原告徐新勇诉被告王春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徐井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新勇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2月13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被告王春付将猴嘴街道振云小区10-3号楼以37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购房款一次性付清,房屋早已交付给原告。现因种种原因被告不协助原告过户,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位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猴嘴街道振云小区10-3号楼房屋的产权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产权过户到原告名下。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原、被告之间有关上述房屋的买卖契约有效。被告王春付辩称: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有关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有效。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15日,连云港市云台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甲方)与王春付(乙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甲方现有振云小区部分剩余宅基地,乙方自愿购买使用,现就有关事宜协议如下:一、乙方购买甲方宅基地一块(110㎡),位于猴嘴振云安置小区第10排3户(10-3),宅基地价款2万元,自协议签字之日起一次付清。二、甲方已完成水电主干线安装,进户乙方负责。三、乙方要按规划要求建房,开工前必须经规划及甲方验线方可开工。建房中产生的矛盾自行解决。四、建房手续待安置小区建成后集中办理。如乙方放弃建房,甲方不予退款。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另外,签订协议书的同日被告王春付支付购买宅基地价款20000元,王春付在购买上述宅基地后在宅基上进行建房。另查明,2010年2月13日,王春付(甲方)与徐新勇(乙方)签订《契约》,内容为:一、甲方愿将自己坐落在猴嘴振云小区西侧北后第二排,徐向荣后邻住宅楼大约280平方,以人民币376000元卖给乙方。乙方首付人民币176000元,余款20万元于2010年中秋节前付清。二、房屋售出后如有其他产权纠纷矛盾问题由甲方负责。另外,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猴嘴振云小区西侧北后第二排,徐向荣后邻住宅楼就是猴嘴街道振云安置小区第10排3户(10-3)房屋。原告于签订买卖契约的当日支付被告首付款现金176000元,余款200000元于2010年4月7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被告已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再查明,原告称被告认为其以376000元出卖涉案房屋价格太便宜,被告要求原告补偿其100000元,否则不配合原告办理相关的房产手续。另外,涉案的房屋没有产权证。以上事实有宅基地买卖协议、房屋买卖契约、首付款收条、转账凭证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在缔约时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被告房屋买卖契约也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原、被告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综上,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是有效的,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徐新勇与被告王春付之间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猴嘴振云安置小区第10排3户(10-3)房屋签订的买卖契约有效。案件受理费694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9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判员 徐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元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