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王贵林与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林,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35号原告:王贵林。被告: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坤源里天元大厦。被告: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马场道1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林诉被告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元。审 判 长  董 峰审 判 员  刘树芬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安玉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