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王贵林与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林,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35号原告:王贵林。被告: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坤源里天元大厦。被告: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马场道1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林诉被告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元。审 判 长 董 峰审 判 员 刘树芬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安玉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