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崔国斌与陈艳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国斌,陈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崔国斌,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陈艳,女,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北钢集团退休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国斌与被执行人陈艳借贷纠纷一案中,崔国斌于2015年4月22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陈艳给付借款1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崔国斌自愿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亚轩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文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