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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蓝某诉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671号原告蓝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茂宇、王徐波,自贡市大安区文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蓝某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撤回对被告邹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蓝某承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古洢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