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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源丰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源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0462号申请执行人源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何金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兴祥,泰兴市马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江苏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王立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源丰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河民初字第0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