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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覃怀信用社申请执行张小民、王亚军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覃怀信用社,张小民,王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315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覃怀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怀府东路负责人朱某某被执行人张小民,男,1970年2月18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王亚军,男,1983年2月28日生,住沁阳市沁阳市覃怀信用社申请执行张小民、王亚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1)沁证经字第141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小民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小民银行账户存款1175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