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骆运贵、李丹与李丹、杜小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290号原告骆运贵。被告李丹。被告杜小彦。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运贵与被告李丹、杜小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运贵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运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运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93元,减半收取896.5元,由原告骆运贵负担。审判员李伟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马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