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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骆运贵、李丹与李丹、杜小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290号原告骆运贵。被告李丹。被告杜小彦。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运贵与被告李丹、杜小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运贵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运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运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93元,减半收取896.5元,由原告骆运贵负担。审判员李伟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马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