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050号原告谢某,女,生于1977年8月5日,汉族,居民,住唐河县。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5年3月10日,汉族,居民,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郑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