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上海盈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吕伟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盈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吕伟斌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228号申请人上海盈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德喜,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颖颖,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吕伟斌。委托代理人张清涛,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盈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果公司)与被申请人吕伟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盈果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15566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1、仲裁裁决所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都是程序性规定,不可能没有适用实体性法律条文,因此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2、吕伟斌隐瞒了支付宝转账及其有迟到、早退、请假的事实,隐瞒了其未扣缴个人所得税之事实,属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此外,盈果公司仲裁期间提交证据时超过举证期限一天,仲裁委员会没有组织质证。盈果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为支持其申请,向本院提供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考勤表、请假单、支付宝转账凭证、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共四十三页。被申请人吕伟斌答辩称:吕伟斌主张的拖欠工资,是根据工资卡计算的。仲裁委员会计算准确,吕伟斌服从。有关证据都是由盈果公司保管,吕伟斌没有隐瞒证据。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在说理部分已具体载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部分内容及第八十三条的条文。现盈果公司以仲裁裁决在主文之前未列明引用的实体性法律条文为由申请撤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盈果公司以吕伟斌隐瞒事实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亦不符合上述第四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盈果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其余理由,不涉及上述两项规定,本院不予审查。根据上述分析,本院确认盈果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盈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15566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盈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代理审判员 倪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文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