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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崔平平与郝楠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平平,郝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720号原告崔平平,男,1991年5月3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被告郝楠,男,1990年2月22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原告崔平平诉被告郝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平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郝楠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23日被告说家中有事,需向我借款4万元,我说只有两万元,当天我就借给被告两万现金,被告承诺于2014年12月20日归还。但到了还款之日被告没有按时还。2014年12月27日,被告又向我借款两万,我碍于朋友面子就又借给被告两万,被告保证于2015年1月27日归还,两次借款共计4万元,两次借款被告都没有按时归还,原告和被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尽快归还原告借款4万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23日,被告郝楠向原告崔平平借款2万元,并承诺于2014年12月20日归还。同日被告郝楠向原告崔平平出具借条一支。2014年12月27日,被告郝楠再次向原告崔平平借款2万元,并承诺于2015年1月27日归还。同日被告郝楠向原告崔平平出具借条一支。以上事实有起诉状、借条两支、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依法应当清偿。原告提供借条两支足以证明被告郝楠向原告崔平平借款4万元的事实。被告郝楠逾期未偿还借款显属违约,依法应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崔平平借款4万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郝楠承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还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二军人民陪审员  闫香梅人民陪审员  蒋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