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李某同居关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830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80年6月15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李某,男,生于1973年2月10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谭永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