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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李某同居关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830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80年6月15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李某,男,生于1973年2月10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谭永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