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莫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10号原告:莫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春富,平乐县源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某以双方和解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审判员 廖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秦维 关注公众号“”